益执罚决字〔2026〕3025号
发布时间:2026-07-16 17:11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25

当事人:齐小平,男,197412月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4***********,系韶山市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湖北省江陵县**********,现住韶山市********,联系电话:***********

韶山市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成公司)于20258月至1230日期间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此期间你是亦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64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亦成公司于20258月至1230日期间在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06号);在此期间你是亦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该公司上述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负相应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129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20258月至1230日期间案涉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此期间,你是亦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项目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不足整体施工进度的50%

证据二:2026424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亦成公司在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6424亦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你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李石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亦成公司、你和亦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你是亦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四:202642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611210时左右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已完成2栋钢结构厂房的主体建设。

证据五:2026424《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611210时左右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已完成2栋钢结构厂房主体建设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六:2026424日亦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石乔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友欣公司,施工单位为亦成公司,案涉项目的建筑面积为8456㎡,合同价款为623万元。

证据七:2026424亦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石乔《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亦成公司承认在20258月至1230日期间案涉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案涉项目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不足整体施工进度的50%

证据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0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机关对亦成公司在案涉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已作出罚款人民币19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你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6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2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案涉项目已于2025123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未超过项目整体进度的50%,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的规定,对你按照亦成公司罚款数额的7%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整(1365)。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7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