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 4005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湘味田园印象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
经营者:张苏,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群众,初中学历,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三眼塘镇**********,现居住在益阳市*********。
你店于2026年1月27日实施了在作业时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1月27日你店在作业时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直排,影响大气环境,2026年1月28日,我局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4006号),责令你店立即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2026年1月28日,你店已按要求及时予以改正,油烟净化设施正常开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你店厨房正在作业,但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
证据二:1月27日视频证据资料壹份,证明你店厨房正在作业但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全过程。
证据三: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4006号)壹份,1月2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情况,正常开启了油烟净化设施。
证据四:1月29日,对经营者张苏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承认存在厨房作业时油烟净化设施未开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你店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门店厨房有灶台七个和一个6合1灶台,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在线监控设备。
证据六: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贰份,证明你店厨房有七个灶台和一个6合1灶台。
证据七:1月29日经营者张苏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张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信息,以及经营者张苏身份情况。
证据八:5月12日湖南绿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益阳市赫山区湘味田园小镇饭店油烟净化器未正常运行的说明》壹份,证明你店在2026年1月24日下午至27日上午连续四天营业高峰期时段内,油烟净化器均未正常运行。
证据九:《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贰份,证明你店经营者张苏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2026年 4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40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6〕4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6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我机关受理并于2026年4月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承认了案发当天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但认为系电流过载跳闸所引发,为偶发情况,主观无违法故意,且已主动整改,请求不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店经营过程中不开启油烟净化器的行为既是未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排放油烟,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3.5条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情形;依据该标准第5.1条“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规定,你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符合超标排放油烟的情形,且相关证据证明你店的违法行为并非偶以情况,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你店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店在经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店初次违法且能配合执法、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损坏器件,客观存在积极整改、减少油烟污染的情形,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