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serif; color:black"> 益执罚决字〔2026〕3009号
当事人:莫跃初,1949年9月20日出生,男,现年76岁,汉族,小学文化,系益阳市糕点厂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432301************,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联系电话:***********、***********。
你于2014年4月10日实施了承租人转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涉嫌承租人转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为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的承租人。2014年4月10日,你与胡雨英在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签订了《合同书》﹐以30480元的价格将该公租房转租给胡雨英。2026年2月3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09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截至2026年4月8日,你仍未按整改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建移送函〔2026〕1号)一份,证明你2014年4月10日存在将所承租的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转租给胡雨英的行为。
证据二:2026年1月28日胡雨英提供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于2014年4月10日以30480元的价格将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转租给胡雨英。
证据三:2026年1月28日胡雨英提供的《和瑞家园物业服务合同》《装修管理协议》《益阳市资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益资公房租字(2013)年第117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是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的承租人。
证据四:2026年1月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6年1月28日9时11分左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时,该公租房的实际居住人为钟立纯,系胡雨英转租给钟立纯居住。
证据五:2026年1月2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五张,证明2026年1月28日9时11分左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时,实际居住人为钟立纯。
证据六:2026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见证人刘力方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6年1月28日胡雨英提供的《房屋居住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胡雨英已于2020年7月6日将案涉公租房转租给钟立纯。
证据八:2026年1月28日对胡雨英《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胡雨英承认于2014年4月10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与你签订了《合同书》,以30480元的价格向你转租了该公租房,并向你现金支付了30480元房屋转让款;胡雨英承认存在将该公租房再次转租给钟立纯居住的情形。
证据九:2026年1月28日胡雨英提供的胡雨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胡雨英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2026年2月3日《益阳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于2012年8月18日向益阳市资阳区城区公共房屋管理所申请承租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的公租房。
证据十一:2026年2月3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于2014年4月10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与胡雨英签订了《合同书》,以30480元的价格将该公租房转租给胡雨英,收取了胡雨英现金支付的该公租房转租款,并将该公租房的钥匙及《益阳市资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资料交给胡雨英使用。
证据十二:2026年2月3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2026年4月8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截至2026年4月8日仍未按整改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本案的证据一至证据十三表示无异议。
以上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8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城区公共房屋管理所二楼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室对你进行调查询问时向你一一出示,你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6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6〕3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将所承租的益阳市资阳区和瑞小区11栋102室公租房转租给胡雨英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以30480元的价格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的行为未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第275.2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