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05号
当事人:湖南融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
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速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诚,该公司益阳大汉资江城三期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2日10时左右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2日10时左右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益阳市大汉资江城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00平方米的非作业面区域裸土和堆存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影响大气环境。2025年12月17日,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益质安监扬(停)2025第001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整改,确保建筑工程达到扬尘防治“六个100%”要求。2026年1月1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整改的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6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益阳市大汉资江城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2号)一份,证明益阳市大汉资江城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裸土和建筑垃圾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
证据二:2026年1月6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2025年12月12日10时28分左右益阳市大汉资江城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裸土和堆存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行为。
证据三:2026年1月1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已按照住建部门的整改通知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四:2026年1月1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已按照住建部门的整改通知要求进行了整改,施工现场的裸土和堆存的建筑垃圾采取了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
证据五:2026年1月1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彭诚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速卫《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彭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彭诚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6年1月1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彭诚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大汉资江城三期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承担案涉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七:2026年1月1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彭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益阳大汉资江城三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并于2025年12月12日在该项目建筑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00平方米非作业面裸土和堆存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的情形,以及案涉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彭诚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6年3月27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辩称,因案发当天大风极端天气,导致施工工地裸土和临时堆存建筑垃圾上覆盖的防尘网被大风掀翻、移位;涉案情形为偶发、局部且违规情节轻微,已经立即改正,考虑企业经营困难,恳请从轻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2026年1月6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的照片证据显示,案发当日施工工地的裸土和堆存建筑垃圾周边未见有防尘网遮盖痕迹,与你单位辩称已覆盖的防尘网被极端大风天气掀翻、移位的情况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施工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及时清运或者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防尘降尘措施。因此,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