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15号  
发布时间:2026-05-13 10:41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15

 

当事人:湖南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
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武军,该公司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612810时左右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63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鱼行湖西路北侧、319国道西侧,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你单位为该项目的土方工程施工单位。20261281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时施工工地4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影响大气环境。202624我局向建工集团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第3015号),要求立即组织改正。2026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接到建工集团的通知后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23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土方施工中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二:202623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2026128日在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施工中存在施工工地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的行为。

证据三:202624日建工集团委托代理人邓衍提供的建工集团《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蔡典维的《居民身份证》、邓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邓衍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建工集团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624日建工集团委托代理人邓衍提供的《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项目土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建工集团为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你单位为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项目土方工程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五:202624日对建工集团委托代理人邓衍《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建工集团承认为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你单位为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你单位承担案涉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六:202624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武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6128日在益阳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中心-公共卫生综合大楼及栋间地下室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400平方米未作业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情形,以及该项目土石方工程时施工工地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七:202624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武军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意《居民身份证》、任武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任武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62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建工集团的通知后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九:2026326日市住建局《关于确认<益建移函(〔20268号)>行政相对人的复函》,证明市住建局确认你单位为202612810时左右案涉项目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任单位。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武军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4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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