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5002号
发布时间:2026-04-24 11:16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02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盛阳春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

经营者:卜溶波,男,19906月出生,汉族,初中学历,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身份证号码:430903************,联系电话:**********    

你店于2026314日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296号实施了经营排放油烟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于20263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314日,你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集中收集净化,由外接破损的管道口对外直排,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且店内灶台数为2个。20263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店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字〔20265002号),责令你店于202631424时前自行维修或更换油烟净化设施,以确保达标排放。2026315日,经执法人员复查,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31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6314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店在经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现场事实(灶台数为2个)。

证据三:2026314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事实(灶台数为2个)。

证据四:202631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6316日对你店经营者卜溶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经营者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6316日益阳市资阳区盛阳春小吃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卜溶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情况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店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4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65002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且灶台数为2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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