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serif; color:black"> 益执罚决字〔2026〕2004号
当事人:益阳星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董事长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挖机租赁、钢管租赁,建筑劳务分包;承接各类土石方工程;土石方转运;建筑材料销售(不含硅酮胶);会议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陈云,该公司项目经理。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8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园山路北侧的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明塑项目场平工程中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预警〔2026〕3号)要求,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本机关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1月27日0时,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6〕3号),橙色预警于2026年1月29日22时解除。2026年1月28日17时至18时,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园山路北侧的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明塑项目场平工程中进行渣土处置和运输施工,存在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6〕3号)中关于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5份,证明你公司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6〕3号)要求,于2026年1月28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园山路北侧的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明塑项目场平工程工地存在土石方作业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6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为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明塑项目场平工程项目的施工方,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并在2026年1月28日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6〕3号)要求,拒不执行停止土石方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2月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云提供的《机械/运输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明塑项目场平工程项目的施工方,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施工。
证据四:2026年2月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云提供的微信《明塑场平协调群》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在2026年1月26日已知晓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发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
证据五: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发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1份、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发的预警解除指令(预警解〔2026〕3号)1份,证明橙色预警自2026年1月27日0时启动,2026年1月29日22时解除。
证据六: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唐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陈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及委托授权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云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2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自行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改正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