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1002号
当事人:蔡文武,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为430903***********,住址:益阳市赫山区*********,联系电话:***********。
你于2026年1月28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铂金汉宫临街建筑物二楼外墙实施了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未经批准于2026年1月28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铂金汉宫临街建筑物二楼外墙,设置了内容为“桦升国际建材铂金店”的户外广告设施(长16m,宽1.5m,面积为24㎡)。
2026年1月28日,本机关向你发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字〔2026〕100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2月6日18时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026年2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至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铂金汉宫桦升国际建材铂金店进行复查,你未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自行整改,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在赫山区银城大道铂金汉宫临街二楼外墙设置了内容为“桦升国际建材铂金店”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为24㎡等情况;
证据二:2026年1月2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证明你在赫山区银城大道铂金汉宫临街二楼外墙设置内容为“桦升国际建材铂金店”户外广告设施的现场情况等;
证据三:2026年1月28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赫山区银城大道铂金汉宫临街二楼外墙设置内容为“桦升国际建材铂金店”户外广告设施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
证据四:2026年1月28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益执责停(改)字〔2026〕1004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你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
证据五:2026年1月28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等情况;
证据六:2026年1月28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6年1月28日你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设置该广告的外墙为你本人所有;
证据八:2026年2月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实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
证据九:2026年3月27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益执许字〔2026〕1001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设置的户外广告面积为24㎡,且采取了补救措施,补办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等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1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为24㎡,且采取了补救措施,补办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的第18.1.2条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