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01号
当事人:黄国保,男,1969年11月生,汉族,无单位,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2321***********,住址: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社区********,联系电话:***********。
你于2026年3月9日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门前实施了经营油炸葱油饼的行为,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中小学校门前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6年3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3月9日13时36分你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经营油炸葱油饼,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地面积为1.92㎡。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0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6年3月9日14时10分,经本机关复查,你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3月9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经营油炸葱油饼的违法事实(占地面积1.92平方米)。
证据二:2026年3月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从事油炸葱油饼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年3月10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6年3月9日黄国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6年3月9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中小学校门前摆设摊点,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