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32号
当事人:陈潜,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已注销)经营者,出生日期:1993年3月24日,年龄:32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身份证号码:430902***********,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联系电话:**********。
你于2025年年11月19日晚在经营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已注销)时,实施了经营过程中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1月19日,你经营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毛家塘社区团山路蔡家村新时代驾校旁的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已注销)虽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在经营过程中并未保持正常使用,导致油烟直排,门店有烧烤炉灶2台。当日,我局发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32号),要求你店清洗厨房油烟净化设施和油烟集气罩,并将油烟集气罩和油烟净化设备开关合并,确保油烟净化器正常工作和达标排放。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上门复查,该店已按要求改正并达整改要求。其后,该店停止经营。2026年1月16日经向赫山区市监局查询,该店已于2025年12月24日由其经营者陈潜注销。另外,调查人员通过我局“油烟在线”APP检查,显示2025年该店分别在5月、9月、11月3次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了清洗维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叁份,证明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涉嫌未正常开启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直排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店涉嫌未正常开启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直排的事实,店内有灶台数2个。
证据三:2025年11月20日,陈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承认在经营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店时存在未正常开启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直排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22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涉嫌未正常开启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直排有关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陈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六: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的经营信息。
证据七: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营业执照》注销情况复印件壹份,证明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已注销经营信息。
证据八:我局指挥中心提供的“油烟在线”APP餐饮门店净化设备清洗台账壹份,证明2025年该店分别在5月、9月、11月3次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了清洗维护。
2026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40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于2026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受理并于2026年3月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承认了案发当天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但认为:当天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开启是因未及时发现的突发故障导致,日常经营中有按要求清洗维护,发现后能主动整改,且门店现已停业注销,因此要求不予处罚。
经本机关审查认为,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在案件办理期间被注销,由其经营者陈潜承担该店违法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店采取不开启油烟净化设施的方式、造成油烟超标排放,其违法行为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故你提出的“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开启是因未及时发现的突发故障导致,日常经营中有按要求清洗维护,发现后能主动整改,且门店现已停业注销,因此要求不予处罚”的听证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的原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未开启油烟净化器导致油烟直排的行为,属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情形;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能配合执法、主动履行清洗维护义务,客观存在 减少油烟污染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原经营益阳市赫山区老陈哥大排档店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行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