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06号
发布时间:2026-04-15 15:1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06

当事人:韶山市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韶山市清溪镇东方帝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齐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石乔,该公司项目现场经理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8月至1230日期间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1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建筑面积为8456平方米,合同价款为623万元;建设单位为湖南友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欣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20258月至1230日期间,你单位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你单位已经完成该项目2栋钢结构厂房的主体施工建设,但施工进度未达到项目整体进度的50%20251230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11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611210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的施工现场已经完成了2栋钢结构厂房主体建设的情况。

证据三:202611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611210时左右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已经完成了2栋钢结构厂房主体建设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61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石乔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友欣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案涉项目建筑面积为8456方米,合同价款为623万元。

证据五:20261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石乔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齐小平《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李石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李石乔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6116日友欣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腾蛟提供的案涉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92202512300101)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于2025123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七:202511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石乔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8月至1230日期间在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案涉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未达到项目整体进度的50%

证据八:2026116日对友欣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腾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友欣公司承认20258月至1230日期间在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案涉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未达到项目整体进度的50%

证据九:2026116日友欣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腾蛟提供的友欣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戴暑堂《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姚腾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姚腾蛟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友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益阳市“1.9沟槽坍塌安全事故的通报》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于202619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期间)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案涉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未识别并建立危大工程清单、管网沟槽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沟槽作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形。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石乔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3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案涉项目已于2025123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未超过项目整体进度的50%,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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