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2003号
当事人:益阳市佳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对外劳务合作,施工专业作业;河道采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砌块制造;装卸搬运;环境保护监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光伟,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6年2月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处置泥浆废弃物,未将泥浆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本机关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2月4日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处置泥浆废弃物,未将泥浆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2026年2月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2003号),要求你单位于2月9日18时前自行整改。2026年2月8日15时32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单位已将泥浆废弃物倾倒至衡龙桥镇高家桥村一山坳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6年2月4日15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处置泥浆废弃物的基本事实。
证据三:2026年2月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2003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光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在益阳市高新区东部片区地下管网改造建设项目EPC工程中组织车牌号为湘HA5975的运输车辆未将泥浆废弃物运到赫山区雪花湾卸土场处置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对车牌号为湘HA5975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罗政山《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罗政山驾驶车牌号为湘HA5975的运输车辆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处置泥浆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6年2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光伟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邱建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授权情况。
证据七:2026年2月6日驾驶员罗政山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A5975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建筑垃圾临时运输线路证(高线申临字〔2025〕004号)1份,证明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东部片区地下管网改造建设项目EPC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指定处置地点为雪花湾卸区。
证据九:湖南易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易佳检测〔2026〕02030号)1份,证明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东部片区地下管网改造建设项目EPC工程中处置的泥浆废弃物为固体废弃物(非危废)。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光伟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2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将泥浆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佳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将泥浆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25.3.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