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03号
当事人: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林 项目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9日17时左右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9日17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佳煦路的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5亿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项目一期施工时,施工工地积存的1000平方米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防尘降尘措施,影响大气环境。2025年12月29日,本机关于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03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1月4日17时组织人员对工地积存的砂石物料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2026年1月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2月2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5年12月29日17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佳煦路的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5亿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项目一期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000平方米积存的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情形。
证据二:2025年12月2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2025年12月29日17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佳煦路的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5亿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项目一期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000平方米积存的1000平方米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12月29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年12月31日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5亿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项目一期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五:2025年12月29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03号)一份,2026年1月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六:2026年1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志林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凯《居民身份证》、刘志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刘志林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七:2026年1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志林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5亿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项目一期的建设单位。
证据八:2026年1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志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5亿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项目一期的建设单位,并于2025年12月29日在益阳凯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5亿支铝电解电容器生产线项目一期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000平方米积存的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情形,以及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志林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11日
联系人:黄澄、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