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2001号
当事人:中工匠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旭彬,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9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永福路以南的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中违反重污染天气预警(预警〔2025〕7号)要求,涉嫌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自2025年12月1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5〕7号),于2025年12月21日8时解除。2025年12月19日上午8时至10时,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永福路以南的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中进行渣土挖掘和运输施工,存在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5〕7号)中关于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9日10时30分前停止土石防作业。2025年12月19日10时20分许,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停止了工地土石方作业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主动减轻了大气污染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9日8时至10时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永福路以南的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中进行渣土挖掘和运输(土石方作业),未执行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橙色预警(预警〔2025〕7号)管控措施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2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9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永福路以南的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中,未执行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橙色预警(预警〔2025〕7号)管控措施,仍然在进行渣土挖掘和运输作业。
证据三:2025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旭彬《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5年12月19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西侧、永福路以南的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中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传化供应链项目的施工单位。
证据五:2025年12月17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文件1份,证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2025年12月1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管控措施,其中明确要求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你单位在橙色预警启动后实施了土石方作业行为。
证据六:2025年12月21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解除指令(预警解〔2025〕7号)》文件1份,证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2025年12月21日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你单位在橙色预警未解除时实施了土石方作业行为。
证据七: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旭彬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夏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范旭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代理人相关事项等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范旭彬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2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2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改正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