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32号
当事人:蔡嫦玉,女,196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初中文化,系益阳市仪表厂退休职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陈思羽,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联系电话:********。
你于2019年11月26日实施了承租人转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涉嫌承租人转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为益阳市资阳区和益家园小区4栋506室公租房的承租人。2019年11月26日10时左右,你委托陈思羽在益阳市资阳区和益家园小区4栋506室与曹向荣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64680元的价格将该公租房转租给曹向荣。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32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截至2026年1月7日,你仍未按整改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资阳区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建移送函〔2025〕1号)复印件一份、益阳市资阳区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建移送函〔2025〕第005号)一份,证明你存在将承租的益阳市资阳区和益家园小区4栋506室公租房转租给曹向荣的行为。
证据二:《益阳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益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系统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是益阳市资阳区和益家园小区4栋506室公租房的承租人。
证据三: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户籍情况。
证据四:2025年11月1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2019年11月20日至11月29日期间你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与曹向荣存在通过微信协商转租该公租房、转账支付转租款等情形;曹向荣自2019年11月26日承租该公租房以来,存在一直以你的名义向资阳区公房管理所、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转账支付该公租房租金和卫生费的情况。
证据五:2025年11月2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2025年3月10日至4月5日期间曹向荣存在将该公租房再次转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转租租金的情形。
证据六:2025年11月25日对曹向荣《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曹向荣承认于2019年11月26日在该公租房与你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64680元的价格向你承租了该公租房,并向你支付了房屋转租款;曹向荣自2019年11月26日承租该公租房以来,一直以你的名义向资阳区公共房屋管理所和小区物业缴纳该公租房的租金及卫生费;曹向荣承认存在将该公租房再次转租给他人居住的情形。
证据七:2025年11月25日曹向荣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曹向荣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5年11月25日曹向荣提供的《益阳市廉租住房房屋租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为益阳市资阳区和益家园小区4栋506室公租房的承租人。
证据九:2025年11月25日曹向荣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于2019年11月26日以64680元的价格将益阳市资阳区和益家园小区4栋506室公租房转租给曹向荣。
证据十:2025年11月25日曹向荣提供《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四份、卫生费《收据》复印件三份,证明曹向荣自2019年11月26日承租该公租房以来,一直以你的名义向资阳区公共房屋管理所和小区物业缴纳该公租房的租金和卫生费。
证据十一:2025年12月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2025年12月2日8时左右执法人员在该公租房检查时,该公租房的实际租住人为彭洋,系曹向荣转租给彭洋居住。
证据十二:2025年12月3日对你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委托陈思羽于2019年11月26日在该公租房以你的名义与曹向荣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64680元的价格将该公租房转租给曹向荣,收取了曹向荣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该公租房转租款共计64680元;并将该公租房的《益阳市廉租住房房屋租赁证》和钥匙交给了曹向荣使用。
证据十三:2025年12月3日你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提供你的《居民身份证》、陈思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陈思羽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你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四:2025年12月3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陈思羽的《授权委托书》为你本人签署。
证据十五:2026年1月7日对你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截至2026年1月7日仍未按整改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陈思羽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30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将益阳市资阳区和益家园小区4栋506室公租房转租给曹向荣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以64680元的价格转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未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第275.2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