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02号
当事人:益阳赫山区君逸民宿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大桃路朝阳国际学校西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夏胜强,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身份证号码:430903***********,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董文德,该民宿服务中心经理
你于2025年11月以来在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施工时,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1月以来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大桃路朝阳国际学校西侧原秘密花园宾馆的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项目装修施工面积为2900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198083.11元;截至2026年1月16日,案涉项目整体施工进度已达到80%。2026年1月4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0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6年1月16日,本机关对你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要求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秘密花园宾馆改造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36号)一份,证明2025年12月16日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大桃路朝阳国际学校西侧的原秘密花园宾馆内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2026年1月4日10时左右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大桃路朝阳国际学校西侧原秘密花园宾馆内的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正在进行装修翻新施工,且你现场无法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6年1月4日10时左右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大桃路朝阳国际学校西侧原秘密花园宾馆内的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正在进行装修翻新施工,施工范围涉及案涉建筑物一、四至七层共五层,你现场无法提供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情况。
证据四:2026年1月16日你的委托代理人董文德提供的你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夏胜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董文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6年1月1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未按要求整改。
证据六:2026年1月16日你的委托代理人董文德提供的《酒店转让协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和《君逸花园酒店翻新改造(原秘密花园酒店)工程招标控制价》一份。证明你为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案涉项目的施工内容为拆除零星墙体、建筑垃圾外运,内墙重新刷墙漆、厕所碳晶板、大厅吊顶,木饰面,部分灯具更换,消防喷头更换等,施工总面积为2900平方米,项目合同价款为198083.11元。
证据七:2026年1月16日对你的委托代理人董文德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为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你于2025年11月底开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施工,施工总面积为2900平方米,项目合同价款为198083.11元;截至2026年1月16日案涉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已达到80%,但你仍未办理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董文德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施工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君逸花园酒店翻新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50%,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的规定,对你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壹元陆角陆分(¥3961.66)。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