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15号
当事人:湖南轩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杨里燕,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浩之,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5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2月5日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中未经核准擅自将78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湘HB6665、湘HA9431、湘HB6661三台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处置。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5号),要求你单位于12月5日2时前自行整改。当日9时17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施工现场倾倒建筑垃圾(渣土)且不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基本事实。
证据三: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湖南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位置和方量(78立方米)。
证据四:202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浩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组织运输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12月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停止了违法行为。
证据六:湖南轩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里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潘浩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委托代理相关事项等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浩之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轩宏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78立方米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4.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 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