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丰,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彭德勋,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9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29日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云树路茶家仑山体滑坡处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2025年12月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4号),要求你单位于12月4日17时前自行整改。2025年12月5日9时14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2025年11月29日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云树路茶家仑山体滑坡处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有渣土车辆运输,且车辆通过时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5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年11月29日2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云树路茶家仑山体滑坡处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12月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3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4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证据四: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彭德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在益阳市云树路茶家仑山体滑坡处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彭德勋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刘庆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授权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彭德勋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万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从重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85.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299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 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