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26号
当事人:益阳市朝阳红太阳北方饺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M******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
经营者:韩喜振,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群众,身份证号码:412902************,联系电话:158*********,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
你店于2025年12月17日实施了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店于2025年12月17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360号(广告招牌为:豫湘缘餐馆)露天烧烤食品,污染大气环境。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4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店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月17日市蓝天办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360号经营益阳市朝阳红太阳北方饺子馆交办照片壹份,并制成《现场照片说明》壹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12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壹份,证明你店存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
证据三:12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壹份,你店露天烧烤食品的具体位置和露天烧烤的面积为1.2平方米;
证据四:12月17日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12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据五:12月17日你店经营者韩喜振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店的经营者韩喜振承认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内实施了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信息;
证据七:韩喜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5〕7号)文件壹份,证明你店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发生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内。
证据九:《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壹份,证明你店的经营者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6年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26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的面积为1.2平方米,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