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31号
当事人:王贵华,1964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家住湖南省安化县***********,联系电话:***********。
你于2025年11月12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陆贾山路吃到好处饭店实施了擅自收取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并未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涉嫌违规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11月12日19时5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陆贾山路吃到好处饭店擅自收取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并未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说明》两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证据二: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实施了擅自收取餐厨垃圾的行为,未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证据五: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2月 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3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收取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并未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一年内多次擅自收取餐厨垃圾(废弃油脂),未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拒不改正。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