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13号
当事人:曹国勋,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联系电话************。
你于2025年12月3日晚实施了驾驶车牌号为湘HA8270的重型自卸货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运输砂石的行为,涉嫌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2月3日19时49分许至19时55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湘HA8270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白马山路等路段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2025年12月8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3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对车牌号为湘HA8270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物料途中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当日14时12分许,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你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进行整改,已对车牌号为湘HA8270的重型自卸货车完善了密闭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2月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证明湘HA8270砂石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12月3日车辆现场运输砂石视频28秒,证明湘HA8270砂石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12月4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湘HA8270砂石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5年12月8日对曹国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于2025年12月3日晚驾驶车牌号为湘HA8270重型自卸货车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白马山路等路段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12月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于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对涉案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的改正情况。
证据六:2025年12月8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A8270的重型自卸货车为你所有。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车牌号为湘HA8270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运输砂石车辆数1台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