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22号
当事人:杨正,男,1985年10月出生,40岁,汉族,无单位,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902************,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联系电话***********。
你于2025年12月8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向仓南路石码头小学实施了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涉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收集餐厨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2月8日13时09分,在益阳市资阳区向仓南路石码头小学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收集餐厨垃圾,且你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属拒不改正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2月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向仓南路石码头小学收集餐厨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12月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向仓南路石码头小学收集餐厨垃圾的现场
情况。
证据三:2025年12月30日对杨正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杨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当罚决字〔2025〕4028号),证明你在一年内因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收集餐厨垃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拒不改正情形。
2025年12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2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拒不改正情形,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