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28号
当事人: 益阳市仙蜂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立松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03MA4Q******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3日实施了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办事处申家滩安置小区渣土运输工程中,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2025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28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将污染路面冲洗还洁,对裸土进行覆盖。2025年11月24日10时47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申家滩村安置基地居民健身广场土方工程施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申家滩安置小区健身广场土方工程的渣土处置施工单位。
证据三: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立松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年11月2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申家滩安置小区运输渣土过程中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3日进行渣土处置时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2025年11月23日22时20分许,市蓝天办巡查组拍摄照片四张,执法人员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四张,证明你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时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5年11月24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两份,证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七:益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群微信截图一份,证明你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时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被市蓝天办督查的情况。
2025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5日
联系人:左凌东 黄德利 联系地址:龙岭产业开发区222室
联系电话:13973777767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