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5023号
发布时间:2025-12-30 11:06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23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城投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B******

  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仕魁,男,19891月生,36岁,汉族,初中,身份证号码430903************,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联系电话***********

你公司于20241223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实施了资阳区西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资阳区长春西路(向仓路-古城路)项目)施工的行为,涉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1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公司投资建设的资阳区西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资阳区长春西路(向仓路-古城路)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41223日至2025215日擅自施工,该项目已完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1210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1210《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场情况,该项目已完工

证据三:20251210日对你公司受托人曹泽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对施工方受托人匡国辉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51210日益阳市资阳区城投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仕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曹泽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51210日湖南创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海仁、受托人匡国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施工方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的工程内容、规模及总造价等情况。

证据七:2025121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公司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12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502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施工许可手续,且工程施工已完工,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0.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叁佰零玖元柒角陆分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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