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23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EA******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银城壹号、国际商务社区1#301(益阳通程大酒店3楼)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峰,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身份证号码:432301************,联系电话:139********。
委托代理人:冷林,该酒吧项目经理
你于2025年7月以来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7月以来,在位于益阳市益阳大道西益阳通程大酒店三、四层的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装饰装修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项目计划装修施工面积为7000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200万元;至2025年9月1日止,已完成对该项目2800平方米旧装饰物的拆除施工。2025年9月1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23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9月15日24时前及时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证。2025年9月16日,本机关对你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正在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关于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装饰装修项目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27号)一份,证明你施工建设的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装饰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营业执照》、经营者高峰《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冷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冷林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经营者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5年9月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9月1日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装饰装修项目已完成三、四层约2800平方米旧装饰物的拆除施工,你现场无法提供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5年9月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年9月1日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装饰装修项目已完成三、四层约2800平方米旧装饰物拆除施工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五:2025年9月1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已停止违法行为,正在办理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六:2025年9月16日你的委托代理人冷林提供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复印件一份、报建网站办理进度截图一份,证明你已按照整改要求正在办理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七:2025年9月30日你的委托代理人冷林提供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审查意见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经完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的审查并合格。
证据八:2025年10月21日你的委托代理人冷林提供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与湖南益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00万元。
证据九:2025年10月21日对你的委托代理人冷林《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于2025年7月以来在位于益阳市益阳大道西益阳通程大酒店三、四层的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装饰装修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以及案涉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未达到百分之十的情形。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冷林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302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益阳市赫山区西衣欧酒吧装饰装修项目施工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已经按照整改要求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施工许可证手续、消除违法后果,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0.2条的规定,对你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17%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234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6日
联系人:夏舜龙、虢玲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
第110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第110.1条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免予处罚。
第110.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内的罚款。
第110.3条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内的罚款。
第110.4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