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14号
当事人:刘志伟,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大专,身份证号码:430902************,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联系电话:177********。
你于2025年10月29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枫树塘组贺家桥路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0月29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枫树塘组贺家桥路未经同意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影响市容。10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5014号),责令你于11月6日12时前清理物料,恢复原状。11月6日10时30分经本机关复查,发现你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0月29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未经同意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未经同意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10月30日刘志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刘志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5年11月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7日
联系人:祝强 吴小宇 联系地址:三益街120号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18.2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裁量
18.2.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每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