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24号
当事人:益阳市龙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59******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鸬鹚桥安置小区*栋
法定代表人:温海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1989639****。
你单位于2025年9月4日10时左右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金芳冲,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南省绿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林公司),你单位为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2025年9月4日10时左右,你单位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金芳冲的“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项目土石方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2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影响大气环境。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向绿林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24号),要求于2025年9月22日12时组织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工地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2025年9月22日,本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接到绿林公司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9月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绿林公司确认2025年9月4日10时左右在“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工程项目在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非作业面区域12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9月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年9月4日10时左右,在“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工程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2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2025年9月18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2025年9月4日“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工程项目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四:2025年9月22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绿林公司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五:2025年10月9日绿林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超提供的绿林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文敏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朱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朱超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绿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授权情况。
证据六:2025年10月9日绿林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超提供的《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项目二标段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绿林公司为“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证据七:2025年10月9日对绿林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绿林公司为“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你单位为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你单位承担该项目土石方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证据八:2025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5年9月4日在“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1200平方米非作业面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的情形,以及该项目工地土石方施工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九:2025年10月9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建辉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温海斌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陈建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陈建辉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2025年10月9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陈建辉提供的你单位与绿林公司签订的《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项目二标段土石方运输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关山路沿线开发及配套工程二标段”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项目土石方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7日
联系人:黄澄、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