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18号
当事人:益阳赫山区尚酷量贩娱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EF******
经营场所: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福中福国际城8栋330-337室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超,男,汉族,1998年9月出生,中专学历,身份证号码:430981************,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联系电话:173********。
你于2025年5月以来在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5月以来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国际城8号栋3楼的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装饰装修项目的装修面积为1000平方左右,工程合同价款为80万元。截至2025年9月9日,该装修项目的施工建设内容完成已过半,但你仍无法提供涉案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20号)一份,证明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国际城8号栋3楼的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5年7月2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2025年7月29日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国际城8号栋3楼的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正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2025年9月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的装修建设内容已完成70%,且经营者王超无法提供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证据四:2025年9月9日经营者王超提供的《营业执照》、王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经营者王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5年9月9日对经营者王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为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方,装修面积为1000平方米左右,施工合同价格为80万元,目前已完成案涉项目装修建设内容的70%,但仍未取得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六:2025年9月9日经营者王超提供的益阳市赫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益阳市尚酷量贩KTV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益赫发改服务〔2025〕3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为益阳市尚酷量贩式KTV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方,建设内容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80万元。
证据七:2025年9月9日经营者王超提供的《益阳尚酷KTV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为益阳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方,施工地点为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国际城8号栋3楼,工程合同造价为80万元。
以上证据,你的经营者王超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301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尚酷量贩KTV装饰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已完成工程量一半以上,但你积极配合调查,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第110 .4条的规定,对你按照案涉项目合同价格的1.9%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整(¥152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2日
联系人:虢玲、夏舜龙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
第110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第110.1条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免予处罚。
第110.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内的罚款。
第110.3条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内的罚款。
第110.4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