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3020号
发布时间:2025-11-04 17:05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20

 

当事人:湖南欣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B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龙岭工业园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57289时许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8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内共有学生公寓建设、污水管道整改等两个项目均处于施工阶段;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桥公司),污水管道整改项目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为你单位。20257289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外的污水管道整改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内的160多平方米区域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影响大气环境。202572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20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72824时前对施工工地施工区域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20257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727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22号)一份,证明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内有建设项目工地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证据二:20257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57289时许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外的污水管道整改项目施工工地内160多平方米施工区域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728日《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各一份,证明20257289时许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外的污水管道整改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95日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文提供的龙光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喜临《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黄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黄文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龙光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委托授权情况。

证据五:202595日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文提供的龙光桥公司与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龙光桥公司,但不包括你单位承包的污水管道整改项目。

证据六:202595日对龙光桥公司委托人代理人黄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龙光桥公司确认为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该校污水管道整改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为你单位。

证据七:20259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胜提供的你单位与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污水管道整改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承担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

证据八:20259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胜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黄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9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污水管道整改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2025728日你单位在益阳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公寓外的污水管道整改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内存在160多平方米施工区域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形,以及由你单位为案涉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的责任单位。

证据十:2025730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胜均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1020,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13

 

 

 

 

 

联系人:曾清亮、段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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