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3021号
发布时间:2025-10-30 16:40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21

当事人:湖南寻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TBR8M5L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国际城8号栋四层第405406424425号铺面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你单位20256月以来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8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国际城 8 号楼四层,项目施工面积约 410 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影院内墙体刷白、隔墙、吊顶、电网路改造等,实际工程价款为22万元。你单位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于 20256月起组织实施施工建设;至 2025 8 月初该项目已经完成改扩建施工,但你单位仍未取得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湖南寻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富中富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2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586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佳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威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刘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李佳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58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202586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且现场已基本完成建设施工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586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佳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为影院内墙体刷白、隔墙、吊顶、电网路改造等,建设地点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8号楼四楼小城影院,施工面积410平方米,约定的合同价款为38万元。

证据五:202582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六:2025829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佳提供的《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减项补充协议》、《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程量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571日调整并取消了该项目的亮化工程、室内装饰画面相框等建设内容,实际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2万元。

证据七:2025829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佳《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自20256月以来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福中福国际城 8 号楼四层的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建设施工时,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八:20251022日对湖南红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英《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湖南红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202571日与你单位签订了《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减项补充协议》,调整并取消了该项目的亮化工程、室内装饰画面相框等建设内容,实际工程造价变更为22万元。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佳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10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2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福中福小城影院改造扩建项目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0.4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9%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元(418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028

 

 

 

 

 

 

 

 

联系人:夏舜龙、虢玲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2021版)

110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裁量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10.1条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免予处罚。

110.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内的罚款。

110.3条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内的罚款。

110.4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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