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22号
当事人:湖南省华宇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94****
住所:益阳高新区迎宾东路355号中南科技创新产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豪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望,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153********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2日10时左右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8月12日1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南侧、轻工路以西的滨江路加油站项目室外排水管道挖掘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8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影响大气环境。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2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8月21日11时组织人员对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2025年8月2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1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5年8月12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南侧、轻工路以西的滨江路加油站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非作业面区域的800平方米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8月12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年8月12日1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南侧、轻工路以西的滨江路加油站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8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2025年8月2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四:2025年9月1日益阳龙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智宏提供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陈喜临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李智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李智宏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龙光桥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5年9月1日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智宏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南侧、轻工路以西的滨江路加油站项目,建设单位为你单位,施工单位为龙光桥公司;2025年6月28日,龙光桥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滨江路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为站房960㎡、棚架992㎡,合同未约定该加油站室外排水管道挖掘施工。
证据六:2025年9月1日对龙光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智宏《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龙光桥公司确认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在滨江路加油站项目工地检查时发现的8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未覆盖的裸土,系你单位进行室外排水管挖掘施工所造成,该处裸土覆盖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七: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丁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年7月份以来在滨江路加油站项目工地自行组织进行了室外排水管挖掘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了800平方米的裸土至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一直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该处裸土覆盖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八:2025年9月1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丁望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宇豪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丁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丁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丁望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2日
联系人:黄澄、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