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11号
当事人:湖南中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RUPBL22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跃宇天骄国际3栋一层1102
法定代表人:张国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国袱,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5年8月15日年在赫山区龙洲南路西侧青春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行为,涉嫌未对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本机关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8月15日你单位在赫山区龙洲南路西侧青春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造成车牌号为湘H25361吊车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50.3米。2025年8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单位整改,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8月15日18时前对被污染的龙洲南路进行清洗还洁。2025年8月15日15时55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的污染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整改,对被污染的龙洲南路清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调取照片制成《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份,证明2025年8月15日你单位在赫山区龙洲南路西侧青春里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牌号为湘H25361吊车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15日在赫山区龙洲南路西侧青春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导致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龙洲南路西侧青春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导致车牌号为湘H25361吊车带泥上路造成龙洲南路长达50.3米道路污染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五: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尹国袱进行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年8月15日在赫山区龙洲南路西侧青春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导致车牌号为湘H25361吊车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5年9月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尹国袱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青春里”的售楼部装修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并约定由你单位承担该工程施工中的防尘降尘责任。
证据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国力和委托代理人尹国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尹国袱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中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对污染的城市道路进行了清洗,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25.2.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503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7日
联 系 人:周民 刘介凡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路333号
联系电话:13574722118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