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3019号  
发布时间:2025-09-24 09:20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19

 

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

你单位于202571513时左右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8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71513时左右在益阳市龙洲南路西侧的青春里鑫悦天禧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时,施工工地8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施工道路地面(长度30米)未冲洗,影响大气环境。本机关于20257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19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71814时组织人员对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实施密闭式防尘网覆盖和冲洗施工道路地面。202571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71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571513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龙洲南路西侧的青春里鑫悦天禧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8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施工道路地面(长度30米)未冲洗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715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71513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龙洲南路西侧的青春里鑫悦天禧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8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和施工道路地面(长度30米)未冲洗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202583日湖南鑫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念提供的鑫悦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贺新貌《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陈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陈念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鑫悦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四:202583日对鑫悦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529日你单位承包了青春里鑫悦天禧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该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时的扬尘防治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五:20258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5715日在益阳市龙洲南路西侧的青春里鑫悦天禧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80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施工道路地面(长度30米)未冲洗的情形,以及该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时的扬尘防治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六:20258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建军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姚建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58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建军提供的你单位与鑫悦公司签订的《青春里鑫悦天禧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青春里鑫悦天禧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你单位承担该项目土石方施工时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证据八:202571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8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冲洗地面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922

 

 

 


联系人:黄澄、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