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21号
当事人:湖南省华宇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豪 职务:董事长
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对下设加油站、加气站的经营与管理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
联系电话:1354973****
你单位于2025年7月1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北门东侧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涉嫌擅自损毁城市树木。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7月1日,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北门东侧,未经许可擅自损毁城市树木6棵,树种均为樟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7月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北门东侧人行道损毁城市树木的具体位置、数量、种类情况;
证据二:7月1日执法队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北门东侧人行道拍摄照片四张并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北门东侧人行道损毁城市树木后现场情况;
证据三:7月7日对湖南省华宇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豪、施工方孙光辉《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湖南省华宇能源有限公司承认在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北门东侧人行道损毁城市树木事实;
证据四:7月7日湖南省华宇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和孙光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孙光辉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7月28日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嫌擅自损毁城市树木合理的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书》一份,证明被损毁的城市树木市场零售价格是贰仟叁佰捌拾元整。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 8月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损毁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柒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4日
联 系 人:臧庆华、汤普查 联系地址:赫山区青年路38号
联系电话:13017378048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