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20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创辉汽配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L******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光桥村金鑫楼下
经营者:李辉煌,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01******,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号, 电话137****0066。
你单位于2025年7月22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益阳大道南侧店外堆放洗车机、维修配件工具并经营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7月22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益阳大道南侧将洗车机、维修配件工具等物品摆放在店外并经营,堆放物品面积1.12平方米。7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20号),要求你单位于7月23日8时前自行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违法行为。7月23日10时56分,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店外堆物、经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益阳大道东站南侧创辉汽配店处现场拍摄照片二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益阳大道南侧创辉汽配店处店外堆放洗车机、维修配件工具的情况。
证据二:7月22日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益阳大道南侧创辉汽配店处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及其具体位置和店外堆物面积(1.12㎡)。
证据三:7月2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改正,仍然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
证据四:7月23日对你单位经营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承认存在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益阳大道南侧创辉汽配店处店外堆放洗车机、维修配件工具的行为。
证据五: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其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山区龙光桥街道益阳大道南侧将洗车机、维修配件工具,摆放在店外堆物并经营,且未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违法行为,且未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改正,店外堆放物品占地面积为1.12㎡,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1.2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29日
联 系 人:汤 兵 许光辉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洪家村赫山城管大队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