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2010号
发布时间:2025-08-26 15:33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10

当事人:益阳益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H******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室

法定代表人:李乐,该公司总经理

你单位于202576日实施了渣土处置行为,涉嫌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57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76日上午,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白鹤山路西侧东方驾校旁金银山街道三眼塘社区蔡家山公益性公墓项目工地(以下简称蔡家山公墓工地)运输和倾倒回填渣土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20257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0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调派洒水设备冲洗出入路口和运输线路,覆盖工地内裸土。当日1255分至1310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7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76日在蔡家山公墓工地进行渣土处置时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7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3张,证明你单位于202576日在蔡家山公墓工地开展运输和倾倒回填渣土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现场情景。

证据三:20257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4张,证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对蔡家山公墓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改正情况。

证据四:20257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76日在蔡家山公墓工地渣土处置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现场事实。

证据五:202577日对涉案渣土参运车辆驾驶员刘永红、202578日对渣土参运车辆组织人盛德华、2025711日对公墓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谢国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均证明你单位于202576日在蔡家山公墓工地进行渣土处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57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76日在蔡家山公墓工地开展运输和倾倒回填渣土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5715日《公墓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三眼塘社区蔡家山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

证据八: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乐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7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825

 

 

联系人:徐小平   雷天焕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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