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不罚决字〔2025〕1013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不罚决字〔2025〕1013号
当事人:夏慧;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身份证号码:430903************;联系电话:139********。
你于2024年4月25日实施了将户内燃气表改装成未接通燃气公司的私表的行为,涉嫌擅自改装燃气计量装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调查。
鉴于你已经换回了擅自改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同时补缴了盗用的燃气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日
联 系 人: 孙江恺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 19873738905 邮政编码: 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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