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16号
当事人:陈国军,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43岁,汉族,无固定工作,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922198204****** ,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组,联系电话:1827378****。
你于2025年6月19日12时24分左右驾驶湘HB225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益阳市赫山区梅林路路段运输石灰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石灰遗撒,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石灰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19日12时2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湘HB225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益阳市赫山区梅林路路段运输石灰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石灰遗撒,污染梅林路路段,造成扬尘污染。2025年6月20日11时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对被污染的梅林路路段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污染路段清理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6月19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份,证明你的车牌号为湘HB2257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6月19日12时24分途经梅林路路段遗撒石灰物料污染道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6月23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于2025年6月19日12时24分许驾驶车牌号湘HB2257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益阳市赫山梅林路路段实施了运输石灰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石灰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据四: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湘HB225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情况和案涉车辆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车牌号为湘HB2257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石灰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石灰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车牌号为湘HB2257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石灰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石灰遗撒污染城市道路1台次,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18日
联系人:曾昊志 胡志刚 联系电话:19873738779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38号 邮政编码:41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