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06号
当事人:益阳市银晨百货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705******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朱富贵,公司总经理
电话号码:138********
你公司于2014年5月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市场中奇家世界商业大楼西北侧建设四层钢结构玻璃房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3年5月28日,你单位与益阳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奇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中奇公司将益阳市益阳大道东一号的中奇家世界商业大楼的第一楼至第五楼整体租赁给你公司使用,租赁面积为23500平方米(具体以房产实物为准),年限为15年。2014年5月你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市场中奇家世界商业大楼西北侧擅自建设了四层高的钢结构玻璃房,建筑面积340平方米。至2025年2月21日,你公司的上述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20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益阳市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彭宇峰《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市场中奇家世界商业大楼西北侧实施的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二: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富贵《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承认其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市场中奇家世界商业大楼西北侧实施的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三:2024年11月1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案涉违法建筑的地理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2024年11月12日你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益阳市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于2023年5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时间为201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
证据五: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朱富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六: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2月21日《关于对中奇家世界家居广场钢结构玻璃房合法性认定的回复意见》一份,证明案涉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证据七:2024年11月12日你提供的2014年10月24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建筑的工程由银晨百货有限公司发包,由夏庆辉承包实施建设;
证据八:案涉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证明案涉建筑在原规划图纸中并无体现,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市场中奇家世界商业大楼西北侧建设四层钢结构玻璃房未纳入《总平面规划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
证据九:案涉项目的《房屋产权证》,证明案涉建筑合法部份的房屋产权情况;
证据十:益阳市中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图》,证明案涉项目的土地使用边界。
以上证据,你公司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0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2025年6月15日、2025年6月26日两次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辩称,该案涉建筑已经过相关部门认可。
本机关认为你提出虽然案涉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认可的陈述申辩,但你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5.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案涉建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3日
联系人:李海军 曹谷良 联系地址: 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13786700439 邮政编码: 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75.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拆除的。处罚基准:依法强制拆除,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