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17号
当事人:益阳市金鸽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743******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德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177********
你单位于2025年5月27日在“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山水华庭”小区旁的“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湖南天际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岭公司),你单位为该项目土石方项目的施工单位。2025年5月27日你单位在“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土石方施工时,施工工地32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影响大气环境。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301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8时前完善施工工地裸土覆盖措施。2025年6月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裸土未覆盖的行为。
证据二:2025年5月2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5年5月27日9时许在“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未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5月27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5年5月27日9时许在“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5年6月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采取了覆盖裸土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五:2025年6月6日天际岭公司委托代理人龚正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天际岭公司。
证据六:2025年6月6日,对天际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正《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天际岭公司确认你单位为“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土石方项目的施工单位,天际岭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与你单位签订了渣土运输合同,明确约定“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土石方项目施工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负责。
证据七:2025年6月6日天际岭公司委托代理人龚正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子新《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龚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龚正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天际岭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5年6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辉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德芳《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周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周辉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年6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5年5月27日9时许在“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土石方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320平方米非作业面区域的裸土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措施,以及该项目土石方施工的扬尘防治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十:2025年6月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辉提供的《益阳市城区渣土运输合同》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爱协能体育馆扩建工程”土石方项目的施工单位,你单位承担该项目土石方施工时的扬尘防治责任。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辉均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金鸽砂石运输有限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
联系人:黄澄、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