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1012号
发布时间:2025-07-04 15:04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1012

当事人: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58******

法定代表人:李纪元,公司总经理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曾昱,工程运营总监

你单位于2025114日在明知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你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未劝阻制止违法施工行为,未进一步督促要求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本机关于20254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从2025114日开始在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实施地下电线管道顶管作业,你单位派巡线员王凯到现场技术指导,明知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未会同施工单位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巡线员王凯与顶管作业人员就燃气管网布置情况简单交待后,让其顶管作业,于2025117日顶管作业过程中将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管径为160mm的中压燃气管道刮破,造成燃气泄漏。你单位未严格落实湖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加强涉气第三方施工管理严防损坏燃气管道的通知》(湘建城函〔2024150号)要求的“对涉气第三方施工管道周边区域,增加巡检频次,确保气源控制阀门能够正常启闭。对巡检发现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巡检人员应立即劝阻制止,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街道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发告知书,并报告属地燃气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未立即劝阻制止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未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你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后再施工,未增加巡查频次,未向燃气管理相关部门报告,明知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422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提供的《益阳市赫山区“1·17”燃气泄漏公共安全事件调查组询问谈话笔录》复印件一套共53页(10人),证明涉案项目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事实存在,你单位未劝阻制止违法施工行为,未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你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后再施工,未增加巡查频次,明知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情况;

证据二:429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具体位置;

证据三:5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修复前后现场情况;

证据四:514日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委托代理人钟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是该事务中心发包建设,承包施工单位为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你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涉案项目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证据五:514日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提供的《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是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发包建设的,施工单位是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

证据六:520日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彬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承认在案涉项目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事实,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巡线员到现场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走向及埋深,但未及时要求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情况;

证据七:64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曾昱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未劝阻制止违法施工行为,未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你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巡线员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走向及埋深,以及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证据八:6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司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等情况;

证据九:64日你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保护协议与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无关,该保护协议与于20221010日新建团洲路时与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制定的,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与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间是20241030日。

20256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1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明知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你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劝阻制止违法施工行为,未要求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按要求增加巡查频次,从114日开始施工到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共计4天,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4.3.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73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4.3.2

44.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时间在2日以上5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5000/日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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