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1011号
发布时间:2025-07-04 15:02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1011

当事人: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06******

法定代表人:蔡恩耀,公司董事长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彬,公司质量员

你单位于2025117日实施了在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刮破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本机关于20254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117日,你单位在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人员顶管作业过程中刮破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管径为160mm的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管道燃气用户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修复毁损燃气管道,恢复燃气供应。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422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提供的《益阳市赫山区“1·17”燃气泄漏公共安全事件调查组询问谈话笔录》复印件一套共53页(10人),证明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事实存在,你单位施工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情况;

证据二:429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具体位置;

证据三:5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修复前后现场情况;

证据四:514日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委托代理人钟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是该事务中心发包建设,承包施工单位为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证据五:520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彬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事实,施工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证据六:520日你单位提供的《万海商圈周边道路路灯电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施工项目是益阳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发包建设的,施工单位是益阳市路灯灯饰建设有限公司;

证据七:5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司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等情况;

证据八:64日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昱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施工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赫山区秀峰东路与团洲路路口西北角人行道地下燃气管道被刮破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20256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1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1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毁损后,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修复毁损燃气管道,恢复燃气供应。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近一年内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73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7.1.1

47.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存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1项行为,且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以上6.5万元以内,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