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07号
当事人:益阳市文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C5******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哲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大勇,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5年5月7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康雅路西侧山区内实施了倾倒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7日18时12分,在益阳市赫山区康雅路西侧山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3立方米,影响和破坏市容环境。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07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受纳场处置。5月9日9时3分至15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5月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7日在赫山区康雅路西侧山区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5月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的湘HB2343自卸货车于2025年5月7日18时12分在赫山区康雅路西侧山区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5月8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任大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5年5月7日18时12分在赫山区康雅路西侧山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5月9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9日在赫山区康雅路西侧山区内清运建筑垃圾的改正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哲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任大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代理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大勇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6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3立方米,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4日
联系人:周 民 刘介凡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5.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裁量
15.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