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08号
当事人:肖正清,男,汉族,1968 年12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321************,户籍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电话183********。
肖正清你的车牌号为湘HB5320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4月5日9时23分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大桥路段运输砂石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5日9时23分,你雇请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湘HB5320重型自卸货车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大桥路段运输砂石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龙洲大桥路段。2025年4月7日15时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对被污染的龙洲大桥路段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污染路段清理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4月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份,证明你的车牌号为湘HB5320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4月5日9时23分途经龙洲大桥路段遗撒砂石物料污染道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4月5日车辆遗撒砂石物料视频资料,证明涉案车辆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大桥路段运输砂石遗撒、污染道路的现场视频情况。
证据三:2025年4月8日对肖正清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B5320重型自卸货车属你个人所有,并承认2025年4月5日9时23分许雇请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湘HB5320重型自卸货车途经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大桥路段实施了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四:2025年4月7日15时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对被污染的龙洲大桥路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污染路段清理干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证据五:2025年4月8日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B5320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6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车牌号为HB5320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的车牌号为湘HB5320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1台次,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7日
联系人:周 民 刘介凡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
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86.2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