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07号
当事人:王双,男,汉族,现年37岁,住址:益阳市资阳区***,联系电话:199********,身份证号码为430902************。
你于2025年6月5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南侧口味王槟榔食堂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行为,涉嫌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6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6月5日12时20分,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南侧口味王槟榔食堂收运厨余垃圾150斤用于喂养家禽家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6月5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6月5日《现场勘验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收运餐厨垃圾的时间、地点、位置。
证据三:2025年6月5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你于2025年6月5日12时20分,在益阳市赫山区望湖路月园饭店旁收集的厨余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于2025年6月5日12时20分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南侧口味王槟榔食堂实施了收集厨余垃圾的行为。
证据五:当事人王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当罚决字〔2025〕5006号),证明你于2025年4月23日因未取得资质在益阳市六中高中部食堂实施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受到当场行政处罚。
证据七:《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一份,证明你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2025年6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鉴于你的行为属于有多次违规收运行为仍未改正的情形,本机关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6日
联 系 人:刘云龙 曹卫平 联系地址:三益街120号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个人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和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