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1009号
发布时间:2025-06-25 10:47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1009

当事人:湖南省华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PB13Y74

经营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南郊社区××XXXX

你单位于2025320日实施了在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顶穿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本机关于20254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320日,你单位在湖南省益阳市长春东路延伸线、幸福渠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定向钻顶管顶穿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地下管径为110mm的中压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管道燃气用户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修复毁损燃气管道,恢复燃气供应。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422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顶穿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

证据二:5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顶穿地下燃气管道修复前后现场情况;

证据三:57日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3.20”益阳中燃资阳区政务中心中压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件报告》一份,证明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顶穿地下燃气管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修复经过以及施工单位等情况;

证据四:59日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敏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顶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存在,施工项目为该公司承建的湖南省益阳市长春东路延伸线、幸福渠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该次顶穿地下燃气管道事件责任应由拖拉管专业分包公司湖南省华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等情况;

证据五:59日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是湖南省益阳市长春东路延伸线、幸福渠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

证据六:59日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就湖南省益阳市长春东路延伸线、幸福渠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情况;

证据七:59日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省益阳市长春东路延伸线、幸福渠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总承包拖拉管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顶穿地下燃气管道顶管施工单位为湖南省华毅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发生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等情况;

证据八:59日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承揽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就湖南省益阳市长春东路延伸线、幸福渠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燃气管道探管及管道改造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但不能免除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的责任。

证据九:523日湖南省华毅通信工程有限总经理马少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资阳区马良北路资阳区政务中心北侧路口顶穿地下燃气管道事实,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原因、处置等情况;

证据十:523日湖南省华毅通信工程有限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经营信息、法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证据十一:523日益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巡线员王政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施工前已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指明了燃气管道位置,要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采取人工开挖探沟,但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人工开挖探沟等情况。

20256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10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1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造成地下燃气管道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修复毁损燃气管道,恢复燃气供应,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624

 

人:胡铁贤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527471790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7.1.1

47.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存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1项行为,且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以上6.5万元以内,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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