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37号
当事人:益阳市佑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7FT5****
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里仁甲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崔春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永康,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
你单位于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在“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合一’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项目指挥中心道路板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涉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位于益阳市银城大道以东、永福路以北的“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合一’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你单位为“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合一’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项目指挥中心道路板工程(以下简称‘四合一’道路板工程)的分包施工单位,‘四合一’道路板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位为益阳市永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公司)。2024年9月15日、9月19日、10月27日、11月4日,你单位在‘四合一’道路板工程施工时使用从永福公司购买未取得相关检测部门检测合格证的300m3预拌混凝土用于道路板现场浇筑。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6003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17时前拆除使用了不合格混凝土浇筑的道路板。2024年12月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合一’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合一’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
证据二:2024年10月3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4年10月30日10时35分左右在‘四合一’道路板工程施工中使用永福公司供货的预拌混凝土用于现场浇筑道路板。
证据三:2024年10月3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4年10月30日10时35分左右在‘四合一’道路板工程施工中存在使用永福公司供货的预拌混凝土用于现场浇筑道路板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4年12月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五:2024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丰提供的《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合一’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四合一’项目附属及装修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东方公司。
证据六:2024年12月31日对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东方公司确认你单位是‘四合一’道路板工程的分包施工单位,东方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与你单位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四合一’道路板工程以42万元的价格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你单位施工。
证据七:2024年12月31日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丰提供的东方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金梁《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刘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刘丰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刘丰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5年2月20日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人崔春述《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崔永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崔永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5年2月2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永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四合一’道路板工程的分包施工单位,分包合同价款为42万元;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9月15日、9月19日、10月27日、11月4日在‘四合一’道路板工程施工中使用永福公司供货的300m3预拌混凝土用于现场浇筑道路板。
证据十:2025年2月20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永康提供的《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板劳务分包合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四合一’道路板工程的分包施工单位,你单位承担‘四合一’道路板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
证据十一:2025年2月21日对永福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建红《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永福公司于2024年9月4日与你单位签订了‘四合一’道路板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永福公司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相关检测部门的预拌混凝土检测合格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4年9月15日、9月19日、10月27日、11月4日将生产的300m3预拌混凝土销售给你单位用于‘四合一’道路板工程的道路板现场浇筑。
证据十二:2025年2月21日永福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建红提供的永福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人龚玲玲《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潘建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潘建红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永福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在住建部的监管平台上未查询到永福公司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信息。
证据十四:《益阳市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9月15日、9月19日、10月27日、11月4日从永福公司采购256m3预拌混凝土用于‘四合一’道路板工程道路板现场浇筑的事实。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永康均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600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7.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2.5%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
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2日
联系人:黄澄、段华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9956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7.1条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