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07号
当事人:李滔,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2321************,电话号码:135********,家庭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村民组。
你于2025年3月5日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中合组杨家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2025年3月5日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中合组杨家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800m3。2025年3月5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3月13日9时13分,本机关对你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没有在要求的时限内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的建筑垃圾清运转移,裸露黄土未全部覆盖。2025年4月16日15时46分,本机关再次对你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你与大丰社区田户鱼塘土地承包续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鱼塘土地承包租赁情况。
证据三:2025年3月5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中合组杨家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800m3。
证据四:2025年3月5日对你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中合组杨家湖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800m3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5年3月5日15时50分许,执法人员拍摄照片8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社区中合组杨家湖场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5年3月13日9时13分许,执法人员对你整改情况予以复查,发现你没有在要求的时限内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的建筑垃圾清运转移,裸露黄土未全部覆盖。
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李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m3以上,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9.2.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
联系人:左凌东 刘亚峰 联系地址:龙岭产业开发区2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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