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3005号
发布时间:2025-04-17 14:04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3005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T4J****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龙岭工业园沙河社区沙河新苑

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康,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44月至5月期间在益阳市国家电容器质量检测与认证中心项目招标时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涉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机关于20252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国家电容器质量检测与认证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紫竹路南侧、龙岭电子产业园食堂西侧,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所在楼栋西头1-3层的拆除(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包含货物采购),施工合同金额为10483637.22元,属其他建筑工程类目;该项目的招标人为你单位(曾用名称湖南龙翎商贸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建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你单位未按要求在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24418日,你单位委托建科公司到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了未使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缺失“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内容的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招标公告。2024511日,你单位委托建科公司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确定中标人为天圣(湖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你单位未按要求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截至2025218日止,你单位仍未按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备案和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国家电容器质量检测与认证中心项目规避招标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51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招标时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证据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2024418日你单位委托建科公司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存在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缺失“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内容的情形。

证据三:《企业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2024418日你单位委托建科公司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存在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缺失“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内容的情形。

证据四: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公告截图一份,证明2024418日你单位委托建科公司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存在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缺失“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内容的情形以及案涉项目属于其他建筑工程类目。

    证据五: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成交公告截图一份,证明2024511日你单位委托建科公司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了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中标人为**(湖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10483637.22元。

证据六:2025213日益阳市赫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益阳市国家电容器质量检测与认证中心项目备案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情况。
   
证据七:2025218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益阳市国家电容器质量检测与认证中心项目的补充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存在未按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备案和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以及招标文件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的情形。

证据八:202522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所在楼栋1-3层的拆除(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包含货物采购等)和建设内容已经完工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建设地点的地理位置。
   
证据九:2025221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截至2025218日止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动态监管系统”和“益阳智慧住建一体化平台”未查询到申请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招标备案的信息。

证据十:益阳市国家电容器质量检测与认证中心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招标的建设内容为1-3层的拆除(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包含货物采购等),属于其他建筑工程类目。

证据十一:2025226日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余军《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吴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吴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吴康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二:202522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康提供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的招标人,建科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建科公司曹*为项目招标代理的负责人。
     
证据十三:202522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康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为其他建筑工程类目,且施工合同金额为10483637.22元。

证据十四:从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你单位、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曾用名称为湖南龙翎商贸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证据十五:20253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一份,证明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共有5家投标单位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报名响应,其中湖南**数码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竞争。

证据十六:2025310日建科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的提供的建科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叶辉*《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曹*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建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曹*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七:2025310日对建科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建科公司承认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招标备案,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和缺失关键条款内容的招标公告;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过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证据十八:202531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招标备案,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未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和缺失“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内容的招标公告;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确定中标人后,你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过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康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3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3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3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时不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行为,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的违法发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规避招标的电容器质检中心项目已完成建设施工且无法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60.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案涉项目合同金额的8.68‰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零玖佰玖拾柒元玖角柒分(¥90997.97)。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416

 

 

 

 

 

 

 

 

 

 

 

 

联系人:孙勇、黄澄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7号)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2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160.3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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