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1001号
当事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鲲鹏
经营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74457****
委托代理人:傅爱民,金源大厦服务中心项目经理,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6日实施了在赫山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坪挖破地下燃气管道的行为,涉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16日,你单位在赫山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坪维修自来水管道过程中,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将地下管径为90mm的中压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事后,你单位当即疏散周边居民,与益阳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中燃)联系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且事后支付了燃气管道维修费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月28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赫山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坪挖破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
证据二:2月2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三份,证明赫山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坪地下燃气管道挖破位置及修复后现场情况;
证据三:3月5日益阳中燃提供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两份,证明赫山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坪地下燃气管道挖破修复前后现场情况;
证据四:3月5日益阳中燃提供的《关于“2.16”益阳中燃金源大厦中压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情报告》一份,证明赫山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坪地下燃气管道挖破事故施工方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修复经过以及因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赔付等情况;
证据五:3月1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傅爱民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赫山区益阳大道金源大厦益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坪挖破地下燃气管道事实,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原因、处置以及对造成损失赔付等情况。
证据六:3月1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傅爱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委托代理情况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证据七:3月1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傅爱民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因当事人对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赔付情况;
证据八:3月20日益阳中燃巡线员李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施工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处置等情况。
2025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1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5〕1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毁损地下燃气管线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造成地下燃气管线毁损后,及时联系燃气经营者采取了补救措施,且事后赔付了因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的损失,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案件处罚台账,近一年内未发现类似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7.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6日
联 系 人:胡铁贤 联系地址: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527471790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7.1.1
47.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存在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中1项行为,且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以上6.5万元以内,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